聘任制公務員試用期確定為1年,并要求在試用期內進行考核或考試,補考一次仍不合格者將取消聘任。昨日,《深圳市新招聘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(試行)》 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公布,自10月22日起實施,試行期5年。
對于試用期1年的標準,《辦法》進行了分類細化,稱新招聘公務員遇到特殊情況可延順試用期。其中包括,因病、事假累計超過40個工作日不在職的,試用期順延至補足其不在職的工作日后考核,在辦理公務員報到之日起1年半內仍未補足的,視為考核不合格。女性在孕期、產假、哺乳期內不在職的,試用期順延至補足其不在職的工作日后考核。
記者看到,《辦法》規(guī)定,除招聘職位另有約定外,用人機關與新招聘公務員應當訂立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,聘期為3年,包括試用期。同時,為了加大公務員培養(yǎng)力度,《辦法》要求試用期的公務員應參加初任、專門業(yè)務等培訓,培訓考試、考核的結果不合格的,可以安排1次補考,補考不合格者,用人機關應當在結果確定之日起30日內辦理取消聘任手續(xù)。
不過,記者了解到,深圳試點公務員分類改革、探索聘任制公務員模式以來,現有聘任制公務員超3000人,目前并無人因培訓考試不合格而遭解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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